(一)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责任。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,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,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建议,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。
(二)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责任。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办法,拟订国土资源管理、保护与合理利用措施。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,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,调查处理国土违法案件。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复议工作。
(三)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责任。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、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、计划。指导和审核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。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。
(四)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,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。组织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,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。指导土地整治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。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,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核和报批工作。
(五)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责任。制定地籍管理办法,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,组织和指导城乡地籍、土地分等定级工作。
(六)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责任。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,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、政府土地储备、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。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等工作;建立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,指导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评测,审核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,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;制定和实施乡(镇)、村用地管理办法,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。承担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。
(七)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责任。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,监管地价,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,依法查处违法行为。
(八)依法征收资源收益,规范、监督资金使用,拟订土地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建议措施。依法组织土地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,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,配合有关部门指导、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。参与管理土地资源性资产。
(九)承担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,负责编制全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规划、计划并组织实施。组织指导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信息社会化服务,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、测绘市场管理、测绘项目备案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,指导、监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汇交,管理和保护测量标志,管理全市地图市场、测绘成果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。
(十)贯彻落实国家和省、市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承担市本级土地登记、房屋登记、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;指导、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;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性文件,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;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规范性文件;指导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处跨县(市、区)及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;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、监测;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化规划、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(十一)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,组织制定、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、规划和计划;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;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;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。
(十二)负责涉及国土资源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,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信访工作。
(十三)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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